住宿条约・使用规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1. 本设施与住宿者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应遵循本条款的规定,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或普遍确立的习惯处理。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习惯的范围内,本设施可以应特约提供服务,此时即使有本条款的规定,也应以特约优先。

第2条 (住宿合同的申请)

  1. 申请与本设施签订住宿合同者需提供以下信息:
    1. 住宿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及国籍
    2. 对于外国人,需提供国籍、护照号码、护照复印件、入境地点及入境日期
    3. 住宿日期、预计到达时间、出发日期、预计出发时间
    4. 本设施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如果住宿者在住宿期间提出超出前项第2号所述住宿日期的续住请求,本设施将该请求视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处理。

第3条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1. 当本设施接受前条的申请时,住宿合同即成立。但若本设施证明未接受申请,则不在此限。
  2. 根据前项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需在本设施指定日期前通知有效的信用卡号码或支付预订金/申请金(不超过三天的基本住宿费)。
  3. 预订金首先用于支付最终的住宿费用,如发生第6条及第15条规定的情况,依次用于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剩余金额在支付第8条规定的费用时退还。如已通知信用卡号码,不会收取预订金/申请金,但若发生违约金、赔偿金,将从信用卡中扣除。此外,本设施有权在申请时进行预授权。
  4. 如果未能在本设施指定日期前支付第2项规定的预订金,则住宿合同失效。但仅限于本设施在指定预订金支付期限时告知住宿者的情况。

第4条 (不需要支付预订金的特约)

  1. 尽管有前条第2项的规定,本设施可在合同成立后提供不需要支付预订金的特约。
  2. 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若本设施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的预订金或未指定预订金支付期限,将视为应前项特约处理。

第5条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 申请住宿不符合本条款时。
  2. 因满员而没有空余客房时。
  3. 认为申请住宿者可能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
  4. 明确认为申请住宿者是传染病患者时。
  5. 申请住宿者属于《防止暴力团员不正当行为的法律》(1992年3月1日施行)规定的指定暴力团及其成员(以下称“暴力团”及“暴力团员”)或其关系人、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6. 申请住宿者为暴力团或暴力团员控制的法人或团体时。
  7. 申请住宿者为法人,其高管中有暴力团员时。
  8. 申请住宿者对其他住宿者造成重大困扰时。
  9. 申请住宿者对本设施或其员工(职员)实施暴力、威胁、恐吓、不当要求或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或被认为进行了类似行为时。
  10.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时。
  11. 申请住宿者因醉酒等可能对其他住宿者造成困扰或明确对其他住宿者造成重大困扰时。
  12. 申请利用本设施的人,其拍摄或逗留的目的是与性相关的使用或性风俗业有关时。

第6条 (住宿者的合同解除权)

  1. 住宿者可以向本设施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2. 如果因住宿者的责任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根据第3条第2项规定,本设施指定支付预订金的支付期限并要求支付,但在支付前住宿者解除合同的情况除外),本设施将根据规定的取消政策收取违约金。但若本设施应第4条第1项的特约,必须在解除合同时告知住宿者违约金支付义务。
  3. 如果住宿者在住宿当天晚上8点(若预先明确预计到达时间,则在该时间2小时后)仍未到达且未通知本设施,住宿合同可能被视为由住宿者解除。

第7条 (本设施的合同解除权)

  1. 本设施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1. 认为住宿者可能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或已确认进行此类行为时。
    2. 明确认为住宿者是传染病患者时。
    3.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时。
    4. 认为住宿者因醉酒等可能对其他住宿者造成困扰或明确对其他住宿者造成重大困扰时。
    5. 申请住宿者属于《防止暴力团员不正当行为的法律》(1992年3月1日施行)规定的指定暴力团及其成员(以下称“暴力团”及“暴力团员”)或其关系人、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6. 申请住宿者为暴力团或暴力团员控制的法人或团体时。
    7. 申请住宿者为法人,其高管中有暴力团员时。
    8. 申请住宿者对其他住宿者造成重大困扰时。
    9. 申请住宿者对本设施或其员工(职员)实施暴力、威胁、恐吓、不当要求或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或被认为进行了类似行为时。
    10. 住宿者未遵守本设施使用规定中的禁止事项时。
    11. 住宿者在卧室内吸烟、恶作剧消防设备等未遵守本设施使用规定中的禁止事项(仅限于防火必要事项)时。
    12. 利用者在本设施作为拍摄地点时,其目的是与性相关的使用或性风俗业有关时。
  2. 如果本设施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将不收取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第8条 (住宿的登记及支付)

  1. 住宿者在住宿当天需在本设施登记以下信息:
    1. 住宿者的姓名、年龄、地址及职业
    2. 对于外国人,需提供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日期
    3. 出发日期及预计出发时间
    4. 本设施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如果住宿者打算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替代货币的方法支付住宿费,需在登记时出示这些。
  3. 即使本设施已提供客房并使其可使用,但住宿者未自愿住宿,也将收取住宿费用。

第9条 (客房的使用时间)

  1. 住宿者可以在下午12点到次日上午10点之间使用本设施的客房。然而,若连续住宿,除到达和出发日期外,可以全天使用客房。
  2. 尽管有前项规定,本设施可以应要求提供规定时间外的客房使用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1. 17:00前每小时1000日元
    2. 17:00后收取全额房费

第10条 (遵守使用规定)

住宿者在本设施内需遵守本设施制定并在酒店内张贴的《使用规定》。

第11条 (拒绝继续住宿)

即使在承诺的住宿期间内,若发生第5条第3至11项中的情况或住宿者未遵守前条的使用规定,本设施有权拒绝继续提供住宿。

第12条 (本设施对住宿的责任)

  1. 本设施对住宿的责任始于住宿者在设施登记住宿时或进入客房时(以较早者为准),并在住宿者离开客房时结束。
  2. 如果因本设施的责任无法提供客房,除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外,本设施将为住宿者安排同等或类似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在这种情况下,不收取当日及后续未能继续提供的住宿费用。
  3. 如果本设施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中对住宿者造成损害,将赔偿该损害。(但若非因本设施的责任造成的损害,不在此限。)

第13条 (寄托物品等的处理)

  1. 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由住宿者自行保管,本设施不承担保管责任。如在设施内发生遗失或损坏,本设施概不负责。
  2. 若住宿者携带的物品因本设施的故意或过失导致灭失、损坏,本设施将赔偿损失,最高限额为10万日元。

第14条 (住宿者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

如住宿者的行李在住宿前到达本设施,若本设施事先同意,将负责保管并在住宿者办理入住时交付。

第15条 (住宿者的责任)

如因住宿者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本设施遭受损害,该住宿者需赔偿本设施的损失。

第16条 (条款的变更)

  1. 本条款符合民法上的标准条款,若本条款的各项条款符合住宿者的一般利益或有合理的变更事由,则根据民法规定进行变更。
  2. 条款的变更将在本公司指定网站上公布,并自公布时指定的生效日起适用。

关于标记的费用,1名成人使用时是1名成人的费用。

另外,根据各种条件会发生变化,请在“住宿预约申请画面”上确认。

关于儿童的费用

小学高学年 成人费用的100%
小学低学年 成人费用的100%
幼儿(仅被子) 5,500日元
幼儿(餐食・被子不要) 0日元

注意事项

入住时间超过17点的话,请尽早告知。

入住本町家的时候请遵守礼仪。

请勿带宠物一起使用。

为了保护町家,全馆禁烟,吸烟的客人请到规定的吸烟场所。

包含洗发水、护发素、沐浴露和浴巾。

拒绝深夜前的宴会等。

睡衣(浴衣)租金每件400日元(含税)。

2018年10月开始引入住宿税。每人每晚200日元起。

超过入住时间会被取消,所以迟到的时候请务必联系住宿设施。

取消的话,请务必联系怀古庵075-751-1005。

取消策略

取消费用如下。

从3天前起:收取住宿费用的100%

关于未联系的未入住

未入住的情况,费用如下。

未联系的未入住/不到达:住宿费的100%